第四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