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销售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推行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