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