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