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