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涂改文物审核标识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