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民主权利,实行自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对本村事务具有决策权。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并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

(六)依法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八)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一、二、三、五、七项规定的职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