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整洁,无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供游人游览休憩的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建筑物墙壁无乱刻乱画;(三)河、湖等水域无倾倒的废弃物和超标排放的污水,保持水面清洁;(四)垃圾箱等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清理及时;(五)公共厕所(含残疾人蹲位)布局合理,标识标准规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