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城乡公共厕所。城乡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配备保洁和管理人员,保持厕所清洁卫生。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按照因地制宜、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防止污染的要求科学制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造模式。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应当与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卫生厕所以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