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