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免交通行费。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