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以及教育、体育、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师资所属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