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助医、助学、助困、助幼、助老、助残等社会救助以及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