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角膜等组织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六)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
(七)在中国红十字总会的指导下,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和国内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