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山口岩水库内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游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游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