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断面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并按月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