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美学、艺术价值的弋阳腔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应当予以保护:

(一)弋阳腔的声腔、曲牌、音乐和传统表演形式;

(二)弋阳腔的代表性剧目、剧本;

(三)弋阳腔的化妆技艺以及脸谱、盔头、服饰、布景、道具、乐器等制作技艺;

(四)与弋阳腔相关的历史资料以及器具实物;

(五)弋阳腔演出的特有戏台;

(六)弋阳腔特有的礼仪;

(七)与弋阳腔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