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二)未履行水体巡查、水质监测等职责,或者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三)未依法处置水体污染事故;(四)违法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五)未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