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