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尚未附赠、出售的车位、车库,应当予以出租。

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