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尚未附赠、出售的车位、车库,应当予以出租。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