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解除或者续聘事宜,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就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合同续签事宜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双方商定续签合同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还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全体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