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