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草拟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