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