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及社会和侵犯他人权益;
(三)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检查、治疗、出院等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接受治疗,按时服药、配合社区随访;
(五)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六)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时,主动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