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建议和帮助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自行前往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发现虐待、遗弃、性侵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对查找不到监护人、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