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