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