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维护乘车秩序。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坚持携带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应当遵守有关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和效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