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乘客应当按照票价支付票款;对拒不支付票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