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通过电子站牌、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