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石榴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石榴产业协调发展、区域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石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石榴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