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榴的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营销、品牌培育、质量监督管理、产业融合和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