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石榴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林木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石榴苗木调运,应当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