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气瓶配送到户,或者未进行随瓶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的;

(二)首次向用户供气前,未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而为其供气的。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