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建设工程开工三日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