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