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评估,符合国家和省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