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品种、抽查项目和抽查频次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农药、兽药残留等情况,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

上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