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推行农产品生产承诺践诺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承诺严格执行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自觉践诺。鼓励和支持农户等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承诺践诺。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农产品生产者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将农产品生产者践诺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范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