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检测标准和流程,查明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染区域、面积、分布,并评价分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