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