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筷公勺使用规定第五条有效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公筷公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