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