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优化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换电等基础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