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鼓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火灾保险。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