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