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经济功能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