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息化建设,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购销领域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并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