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执法机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