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执法机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