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机制,动态调整储备管理费用。

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